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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患者(慢病本):门诊特殊慢性病检查治疗须知

时间:2014-07-14 12:07:38  来源:



特殊慢性病患者(慢病本):门诊特殊慢性病检查治疗须知




1.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1]52号)和《关于增加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3]14号)规定,慢病处方本是参保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凭证。参保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必须出具医保lC卡和慢病处方本。


2.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以一张处方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一次处方量一般为七日量,特殊情况以一月量为限,医生需在处方上注明,并到医保办公室签字确认。接诊医生在开处方时,严格审核前一次处方的药量,未服完的药品不可再开。


3.参保人员发生规定的22种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治疗、检查和检验项目费用,属2011版《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部分费用的标准为:


(1)药品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用药,属《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甲类药品品种的费用,不分医院等级,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品种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支付。


(2)治疗费: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不分医院等级,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参保人员按相应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5%、15%、10%后,再按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支付。


(3)检查、检验费:属《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准予支付费用的检查、检验项目费用,不分医院等级,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检验项目费用,按相应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5%、15%、10%后,在500元(不含本数)以内的,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在500元(含本数)以上800元(不含本数)以内的,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800元(含本数)以上的,个人支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


4.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须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5.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仅针对经确认的特殊慢性病本病的用药、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其它疾病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处理。


6.患者要妥善保管慢病处方本,防止丢失,慢病处方本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果发生丢失,则需要重新鉴定,医保中心才发放慢病处方本。


7.慢病处方本每年审核一次,患者死亡或经治疗病愈后,慢病处方本要及时交回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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