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红本):检查治疗须知
1. 医疗证、本仅供享受离休人员医疗待遇者本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2. 离休人员门诊、住院就医时,应出示本医疗证和医疗登记本。
3. 离休人员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须符合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否则由本人自付。
4. 离休人员在门诊就诊,一次处方量以3-7量为宜,慢性疾病可一次开一周药量,特殊情况以一月量为限,并到医保办公室签字确认。
5. 接诊医生在开处方时,将严格审核前一次处方的药量,未服完的药品不可再开。
6. 离休人员使用周转金就医购药时应在医疗登记本中登记记录。
7. 离休人员应妥善保管证、本,不得转借他人。
8. 离休人员医疗证每年度审核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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