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须知:低保患者
1.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就诊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全额低保户;
(2)城乡差额低保户;
(3)农村五保户<全额对象>;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差额对象>;
(5)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差额对象>;
(6)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差额对象>)身份证明并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一览表》(每两个月更新一次)人员信息一致;
1.2.必须持有我市医疗保险卡(证),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卡(证)等医疗保险卡(证);
1.3.就诊时必须携带《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健康教育、医疗救助记录本》;
2. 医院认真审核以上条件,发现就诊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告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能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救治;若其坚持就诊,医院不申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就诊发生的一切费用按自费处理。若是急诊患者,先救治再补齐相关手续和身份核对。
3.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专科定点济困医疗机构或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诊疗区就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
4.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好转或未愈出院时,医院只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一般疾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特殊药品以最小包装为主。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出院。
5. 医院不将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用计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基本医疗费用之内。医院向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及药品时,将向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告知个人自费标准,征得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先行缴费。
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1)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4)第一类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本市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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